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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钢门窗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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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4-13 21:05:57)(信来源:中国门网-防盗门|安全门|金属门|不锈钢|钢木门|紫铜门|工程门|楼宇门|装甲门|伸缩门| 点击次数:
)
【颁布日期】 19971005
【颁布部门】 建设部
【实施日期】 19971005
【 标 题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 标 注 】 建计(1997)25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3
54号)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征管理办法(试行)》
(技管许发[1991]14号)的通知要求,我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组织修订了《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
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对建筑门窗、幕墙生
产许可证换(取)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门窗、幕墙是建设部归口管理的产品,建设部是负责部归口产品生产
许可证的管理部门。建设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部计划财务司,负责统
一组织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监督工作。
二、凡生产建筑门窗、幕墙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企业性质,均按细则第
一章第四条所列的发证产品范围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
单列市建委提出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请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后,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加盖公章。对于申请建筑门窗换(取)证的企业的审查
按下列第三、四条所定的程序进行;对于申请建筑幕墙取证企业的审查按下列第五
条所定的程序进行。
三、由于生产建筑门窗的企业量大面广,本着既要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审查程
序,又要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原则,由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布置和安排,按
本细则第三章第十条一的规定,各省、市建委(建设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
室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书审核合格企业按“建筑门窗、幕墙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
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各审查组审查结果进行评审,将评审合格的企业上报建
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建设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对各省、市建委(建设厅)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合格的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省、市的企
业合格率未达到90%的视为该省、市整体不合格,需要重新审查上报,重新抽查。
抽查合格的企业,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统一公布,
建设部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按细则的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
进行整顿后再复查。
五、考虑建筑幕墙产品的特殊性,各省、市建委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建筑幕墙
生产企业申请合格的。申请书,上报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生产许可证
办公室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取证的企业按本细则和考核办
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各审查组审查结果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企业报
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统一公布,建设部颁发生产许可证
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按细则的第三章十一条的规走,进行整顿后再复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
证的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待建设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另行通知。
七、为了加强对换(取)证工作的管理,规定建筑门窗、幕墙的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为五年,并一次完成换(取)证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
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布置严格认真做
好此项工作的申报、审查、评审工作。省、市的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换(取)证的
审查评审工作定于98年2月28日前结束,98年3月15日前报部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办公室;省市的建筑幕墙生产企业申请取证的“申请书”于97年12月
31日前报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八、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审批等的组织工作。在执行《细则)
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系)中国建筑金
属结构协会协助部许可证办公室开展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工作。
九、建筑门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检测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
价费(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收取。其产品质量检测费由企业交检测单位,收取单位按
规定的比例交部许可证办公室。审查费、公告费交省、市建委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省、市建委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将审查费的50%和公告费上交部生产许可证办
公室。
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检测费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
标准执行。其产品质量检测费由企业交检测单位,收取单位按规定的比例交部生产
许可证办公室。审查费、公告费交省;市建委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市建委生产
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将审查费按规定的比例和公告费上交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收款单位为建设部计划财务司。
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
帐号:144889一94开注明许可证费用。
十、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细则附件的要求执行;受检企
业如采取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消其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格;参加检查组
人员要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秉公执法。如发现不按规定办事,违反
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附件:
一、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7)24
号文《关于批准建筑门窗、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省市另发)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市另发)
四、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省市另发)
附件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建筑门窗、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
细则的通知(19970904)
全许办(1997)24号
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经审核,批准建筑门窗、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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