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自动门车库门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建设部标准化职能机构设置的现状及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动门车库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门业标委会)。门业标委会受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建设部建筑产品标委会)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全国自动门、车库门产品标准化工作者,充分发挥该领域内科研、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营销、教学和质量监督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本着“精干务实”的原则,充分发挥学术民主,普及标准知识,,积极开展标准化活动,以提高自动门、车库门产品标准化的科学水平,从而保证建筑业自动门、车库门产品质量以及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为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建设部提出关于该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我国标准化原则和政策,协助制定本专业的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建议。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加强本行业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做好行业自律。
第六条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标准下达计划,协助组织或承担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协助做好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审查和产品质量认证等工作。
第七条 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和标准的复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标准涉及的技术内容负责。
第八条 受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归口管理已批准发布的本专业标准。
第九条 开展本专业的标准化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做好行业杂志、技术书籍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第十条 开展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业务,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一条 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举办标准宣贯会、专业技术培训班之类的活动,不断提高本行业的整体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为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由 门业标委会审查批准,报上级标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第十五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门业标委会设常务委员六十名,组成常务委员会。每个常务委员单位需派一名代表(一般为常务委员)参加门业标委会的工作。门业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一般由上一级标委会领导兼任。设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级标委会批准后备案。设名誉主任委员一名,由对门业标委会做出过贡献的行业内人士担任。标委会下设两个专家委员会:自动门专家委员会和电动门专家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为门业标委会主任委员办公会成员。门业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机构的领导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主要负责人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
第十七条 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 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门业标委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可以对门业标委会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召开常务委员会时,到会人数超过常委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形成的会议决议必须有常务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办公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首届常务委员会主要由发起单位组成,从第二届起由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 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第一届首任由上级任命;
(三) 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四) 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一般由上一级标委会负责人兼任,职权是行使监督检查常务副主任委员的工作和主任委员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常务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办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代表大会、并检查监督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 主持门业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 监督检查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正常情况,主任委员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若由5个以上主任委员办公会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主任委员办公会成员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临时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 门业标委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对门业标委会的领导机构成员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具体职能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门业标委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标委会备案。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常务委员名单,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门业标委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 赞助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 会费;
(三) 有偿服务收入;
(四) 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等。
第二十六条 门业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门业标委会的活动和秘书处日常工作的开支;
(二) 向委员和委员单位提供资料所需的费用;
(三) 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修订标准所需经费以及标准试验项目所需经费,由承办单位和参加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门业标委会的经费筹集和使用由常务副主任委员根据经费管理办法委托秘书处负责,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秘书处应每年向委员代表大会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报上级标委会备案。经费管理细则由秘书处制定,常务副主任委员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门业标委会秘书处提出,由委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常务副主任委员审批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建设部门业标委会。 |